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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溪教授的合作研究成果在The Accounting Review發表

發布時間: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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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校會計學院吳溪教授與南加州大學Clive Lennox教授合作的學術論文Mandatory Internal Control Audits, Audit Adjustments,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Quality: Evidence from China發表于The Accounting Review第97卷第1期(2022年1月号,第341-364頁)(https://doi.org/10.2308/TAR-2020-0152)。The Accounting Review(TAR)創刊于1926年,是會計學領域三大國際頂級期刊之一。

21世紀初,在國際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财務醜聞和審計失敗後,開始有資本市場要求在财務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增加内部控制審計,旨在恢複投資者對财務報告及其審計質量的信心。但目前并無一緻的經驗證據顯示内控審計顯著提升了财務報告質量(Nagy,2010; McCallen等,2020),甚至有證據顯示财務報告質量反而惡化(Bhaskar等,2019,TAR)。盡管該政策存在争議,國際社會仍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了“财報審計+内控審計”的制度設計。但為什麼“财報審計+内控審計”的制度設計可能無法顯著提升财務報告質量,尚缺少對内在機理的理論檢驗。本研究提出了一種可能的理論機理并進行了實證檢驗。

在傳統的财務報表審計模式下,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審計師如果發現了被審計單位在提交審計的财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調整;被審計單位如果接受了審計師提出的審計調整建議,糾正了重大錯報,那麼審計師對經審計的财務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當審計過程結束後,市場投資者隻會看到不存在重大錯報的被審計單位财務報表,以及審計師出具的一份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而看不到審計過程中曾經被審計師識别出來、但随後得到管理層及時糾正的重大錯報。

在“财報審計+内控審計”的模式下,審計師在财務報表審計中的糾錯原則繼續适用,但發生改變的一點是,按照内控審計的要求,審計師需要對被審計單位與财務報告相關的内控有效性發表意見。當審計師發現了被審計單位在提交審計的财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時,不僅需要對财務報表進行審計調整,财務報表發生過重大錯報這一事實本身還構成了與财務報告相關的一項重要或重大内控缺陷,從而需要出具非無保留的内控審計意見(比如否定意見、保留意見)。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及時糾正了财務報表重大錯報(并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财務報表審計意見),也仍然需要被出具負面的内控審計意見,并向資本市場公開披露。這既加大了管理層被解聘的風險,又加大了審計師被管理層解聘的風險(并可能降低市場上其他公司選聘該審計師的傾向)。

綜上,“财報審計+内控審計”的模式改變了傳統财務報表審計模式下的均衡狀态,使得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糾正錯報的成本增加,與審計師之間的沖突顯著增強,從而可能增加審計師發現并報告重大錯報的阻礙,或降低審計師發現并報告重大錯報的意願。相應的理論預期包括:(1)在實施新模式後,審計師針對審計前财務報表作出的審計調整将顯著減少;(2)對于實施新模式後審計調整減少的公司,其審計後财務報表可能存在更多的錯報;(3)對于實施新模式後審計調整未發生減少的公司,其審計後的财務報告質量将顯著提高。基于中國上市公司分批實施“财報審計+内控審計”的制度背景以及相關經驗數據,本研究實證檢驗并驗證了上述理論預期。

本研究還進行了若幹進一步測試,以檢驗理論預期中的基礎假設(即新模式是否的确增強了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與審計師之間的沖突)。首先,如果幅度更大的審計調整意味着更大的管理層-審計師沖突(與幅度更小的審計調整相比),應當觀察到新模式下大幅審計調整的減少程度更明顯;第二,如果調減利潤的審計調整意味着更大的管理層-審計師沖突(與調增利潤的審計調整相比),應當觀察到新模式下調減利潤的審計調整的減少程度更明顯;第三,如果一家公司的管理層或審計師面臨着更高的解聘風險,應當觀察到新模式下審計調整的減少幅度更大。經驗證據均支持理論預期中的上述基礎假設。

本研究的學術貢獻如下。首先,本研究首次論證了内控審計影響财務報告質量的一種内在機理,即通過影響審計調整、從而對财報質量産生影響。雖然“财報審計+内控審計”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提升财務報告質量,但卻可能導緻财務報表審計調整的減少;證據顯示這一後果是由于增加了管理層和審計師的沖突與成本所導緻。第二,本研究展示了内控審計會在某些情況下提升财務報告質量(對于在實施内控審計後審計調整并沒有減少的公司),而在某些情況下會降低财務報告質量(對于在實施内控審計後審計調整減少的公司);兩類公司實施内控審計後的财務報告質量效應相互抵消,從而解釋了為什麼在實施内控審計後,一個市場上的總體财務報告質量仍然可能沒有顯著提升。

在政策含義方面,本研究意味着國際社會宜慎重采用“财報審計+内控審計”的制度設計;對于已采用該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宜充分評估其經濟後果,并在監管中強化關注審計過程的變化特征(比如在新模式施行後審計調整明顯減少的上市公司)。

綜合而言,本研究對更深入理解21世紀以來國際社會開始推行的“财報審計+内控審計”制度設計的經濟後果、優化資本市場監管、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具有參考意義。

我校會計學科在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期,自2014年起開始在會計學國際頂級期刊發表成果,至2020年底有我校會計學科署名的标志性學術成果已涵蓋會計學領域的五份國際頂級期刊The Accounting Review(TAR)、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JAR)、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JAE)、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CAR)和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RAST)。吳溪教授在TAR發表的上述合作研究成果進一步鞏固和提升了我校會計學科的專業前沿貢獻和國際國内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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