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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經大學會計學院2024年度學術成果摘編

發布時間: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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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經大學會計學院始終堅持争創國際一流學科,緻力于拓展國際學術視野,推動學科前沿,立足中國本土經濟管理與治理實踐,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

據不完全統計,2024年會計學院教師在國際國内知名學術期刊發表論文80餘篇,出版著作、教材17部,被有關部門采納、内參刊發、領導批示的研究報告等成果27項。以下摘編了會計學院教師在2024年發表的部分學術研究成果。


吳溪教授

審計系

論文标題:The real effects of PCAOB inspection reports on the M&A deals of non-Big 4 accounting firms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The Accounting Review,第99卷第5期(2024年9月)

合作者:Clive Lennox

全球審計市場中,國際四大(安永、畢馬威、德勤、普華)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統稱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數量衆多,業務發展活躍,也是各國監管機構在審計質量方面的重點監管對象。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間開展并購是其業務發展的重要途徑:通過并購,被并事務所的大量客戶可能成為主并事務所的客戶和業務收入來源。相應地,并購中最重要的一類利益相關方是被并事務所的客戶。本研究考察了監管檢查結果會如何影響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并購活動。理論上,監管機構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負面檢查報告可能向市場傳遞出被檢查事務所質量較低的信号,被并事務所的客戶更不願意成為主并事務所的客戶,導緻主并事務所從事并購的預期收益減少,并購意願降低。另一方面,由于監管資源約束、檢查抽樣代表性有限等因素,監管檢查報告可能難以系統反映被檢查事務所的質量特征,從而對并購活動的利益相關方缺乏信号價值;再比如,被并事務所及其客戶可能有更多其他方式、更全面了解主并事務所,而非依賴監管檢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因此負面監管檢查報告的現實影響有待實證檢驗。

以美國公衆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2005至2020年間檢查的797家次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為基礎,本研究考察了樣本事務所收到的檢查報告負面評價特征對其随後從事并購活動的影響。我們發現:(1)非四大事務所在收到負面檢查報告後,進行的并購活動顯著減少;(2)當被檢查事務所的業務集中于上市公司審計時,負面檢查報告對并購活動的抑制效應更強;(3)當被并事務所因為和主并事務所位于不同城市、從而和主并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更大時,負面檢查報告對并購活動的抑制效應更強;(4)如果主并事務所在并購前收到負面檢查報告,被并事務所的客戶更傾向于離開主并事務所而選聘其他事務所。

以往鮮有研究考察哪些因素影響審計市場中的“大多數”服務廠商(即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并購實施規模化發展戰略。本研究表明,監管檢查報告向市場發送了反映事務所質量的有用信号,是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發展進程的一項顯著影響因素。這也意味着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宜在規模化發展中重視質量管理,夯實基礎。


肖土盛教授

管理會計系

論文标題:Auditor Industry Range and Audit Quality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第77卷第2-3期(2024年4月)

合作者:Simon Dekeyser,何賢傑,Luo Zuo

實踐中審計師行業普遍采取專門化策略以提供差異化的審計服務,并推行分行業管理的運作模式。已有研究普遍認為,審計師行業專門化可以通過知識積累、聲譽激勵等提升審計師能力,進而為客戶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然而,随着現代商業模式持續創新,審計師面臨的決策環境日益複雜多變且難以預測,這對審計師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盡管行業專門化有助于增強審計師對某一特定領域知識的積累,但也可能導緻有缺陷的認知,形成思維定勢,這将使得其在實際審計過程中缺乏必要的靈活性與懷疑精神,導緻審計失敗。心理學和認知科學的研究指出,廣泛的體驗是緩解個體認知缺陷的有效途徑,多樣化的經曆有助于提升個體的靈活性與懷疑精神。對于審計師而言,積累對不同行業客戶進行審計的豐富經驗能夠幫助其緩解認知缺陷、增強靈活性與懷疑精神,使其更可能客觀地評估客戶提供的初始信息,從而提升審計質量。

基于中國獨特的審計調整數據,本研究深入探讨了審計師行業範圍對審計質量的影響。研究發現,與具有較窄行業經驗的審計師相比,具有廣泛行業經驗的審計師更有可能要求進行審計調整,表明審計不同行業客戶的經曆有助于審計師培養思維靈活性并改進審計績效。與心理學和認知科學的理論一緻,當審計師面對更複雜的客戶、更不确定的環境以及擁有更豐富的審計經驗時,審計師行業範圍對審計調整的影響更加明顯。

本研究創新性地将心理學、認知科學等學科理論引入審計研究領域,提出了一個新的衡量審計師能力的概念——審計師行業範圍,并發現廣泛的審計行業範圍有助于提升審計績效。本研究将行業範圍視為塑造個體認知的重要因素,不僅豐富了有關行業範圍經濟後果的研究,還拓展了審計師判斷與決策、審計績效影響因素的相關文獻。鑒于高質量審計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本研究對于重新認識審計師行業專門化策略具有重要的政策啟示。


李曉副教授

審計系

論文标題:Accounting-Driven Bank Monitoring and Firms’Debt Structure: Evidence from IFRS 9 Adoption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Management Science, 第70卷第1期(2024年1月)

合作者:Jeffrey Ng,Walid Saffar

本文從銀行視角出發,強調了銀行在經濟中扮演的監督者角色,以及會計準則變化對其行為産生的影響。銀行監督的結果能夠通過其财務報告披露的貸款組合的财務狀況和績效反映,供監管機構、投資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使用。因此在進行會計披露時,銀行需要考慮其報表中披露的信息産生的影響。由此可見,會計準則對貸款的核算要求會影響銀行的貸款決策。本文關注會計準則變化驅動的銀行監督如何影響公司對銀行貸款融資相對于債券融資的依賴程度。國際财務報告準則第九号(IFRS9) 的實施對銀行具有實際意義,因為該準則要求對貸款人進行密切監測以記錄及時的貸款損失。利用來自50個國家和地區的數據,我們發現,由于IFRS 9的采用而導緻的會計驅動的銀行監督減少了公司對銀行貸款相對于債券融資的依賴程度。這一發現與公司在會計準則要求銀行對貸款人進行更加密切監測之後銀行貸款成本上升是一緻的。在進一步的分析中,本文發現IFRS 9的采用對銀行貸款依賴的負面影響在對銀行的監管更為嚴格時更加顯著。本文還發現在公司更容易從銀行貸款轉向債券融資時,IFRS 9的效應更為明顯。

本文的創新點在于以IFRS 9的采用為背景,研究銀行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經濟後果。本文為銀行會計核算從已發生信用損失模型到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轉變提供了新的證據。國際财務報告準則第九号從已發生損失模型切換到預期信用損失模型的目的是确保銀行更加主動地監測和報告貸款損失,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穩定。IFRS 9的采用對銀行運營産生了直接的影響。本文的研究結果進一步表明,從銀行貸款的角度來看,這種影響間接地溢出到貸款公司中。本文強調了會計準則和披露的變化會産生重要的經濟後果,對銀行及公司行為産生重要影響。


謝蓉蓉副教授

财務管理系

論文标題:The Impact of Family-Based Human Capital on Corporate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Sibling-Chairpersons in China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Management Science,第70卷第10期(2024年10月)

合作者:許年行,Kam C. Chan,陳欽源,Sumit Agarwal

企業創新對塑造企業核心競争力和促進經濟長遠發展至關重要。衆多學者積極探索企業創新的影響因素,其中人力資本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日益受到關注。以往研究主要關注管理層特征、研發團隊等人力資本特征對企業創新的影響,鮮有學者研究高管背後不同家族背景和結構特征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家族人力資本具有獨特性,對企業而言,家族人力資本具有難以複制性和不易流動性,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産。因此,本研究考察家族人力資本(兄弟姐妹)對公司創新的影響。本文引入“能力-動機-機會”(Ability-Motivation-Opportunity, 簡稱AMO)理論框架解釋家族人力資本對企業創新的影響路徑,家族兄弟姐妹的存在可能從加強競争、促進知識傳遞和家族傳承篩選更有競争力的繼承人等方式促進企業創新。

以手工搜集的家族結構信息為基礎,本文從兄弟姐妹的視角考察家族人力資本對企業創新的影響。我們發現:(1)有兄弟姐妹的董事長所在企業的專利數量和引用水平更高。同時,本文利用中國獨特的計劃生育政策設計斷點回歸模型緩解了内生性問題.(2)兄弟姐妹之間的競争、知識傳遞以及家族傳承篩選是潛在的機制。具體而言,當董事長有兄弟、董事長非老大以及兄弟姐妹年齡差距較小時會強化競争機制對創新的影響,當兄弟姐妹有研發或者海外經曆時會強化知識傳遞機制促進企業創新,當家族傳承二代有兄弟姐妹時會提高企業創新水平。(3)兄弟姐妹共同經營和性别多樣性能進一步促進企業創新。(4)兄弟姐妹的存在會提高投資效率、投資收益和并購績效。該文研究揭示了家族人力資本影響公司決策的新機理和新規律,推動了企業創新領域的研究,同時,對于如何強化人力資本管理、發揮家族人力資本對企業創新和經濟發展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啟示和參考價值。


羅樂副教授

審計系

論文标題:Tax avoidance and firm value: does qualitative disclosure in the tax footnote matter?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第29卷第3期(2024年3月)

合作者:Mark Shuai Ma,Thomas C. Omer,Hong Xie

以前的文獻指出公司的所得稅避稅活動增加了代理成本并降低了公司的透明度,進而對投資者進行公司估值造成負面影響。有學者發現從事激進所得稅避稅活動的公司的管理層,試圖通過增加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披露以緩解因這些激進避稅活動所造成的信息不透明問題。

本研究在此領域開展了進一步探索,考察了所得稅附注中的定性披露是否影響所得稅避稅活動的市場估值。我們預測所得稅附注中的更多披露減緩了投資者對于管理層可能從事非法避稅的代理風險的擔心并提高了公司業績的透明度,從而增加了公司價值。和此預測一緻,我們發現避稅的市場估值随着公司的所得稅附注披露更多的與公司避稅活動有關的定性信息而增加。我們進行了若幹檢驗以展現我們主要結果的形成機制,排除了可能的替代性解釋。總體而言,我們的研究揭示了所得稅附注中的相關披露,對于投資者評估避稅的價值有所助益。我們的研究拓展了對于所得稅避稅經濟後果的認識,為避稅與代理成本之間的聯系提供了經驗證據,并揭示了财務報告中的涉稅定性信息如何影響公司價值。


張玥助理教授

财務管理系

論文标題:Firm Innovation and Covenant Tightness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第29卷第3期(2024年3月)

合作者:麻志明,Kirill E. Novoselov,Derrald Stice

創新在推動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增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以專利為代表的技術創新成功并不必然意味着商業成功,因為從技術探索到形成專利僅是創新活動的第一階段(技術探索),創新活動的第二階段是将專利落地為商業産品(商業化)。創新的這兩個階段存在本質的區别:技術探索階段需要自由,以鼓勵新想法的産生;商業化階段需要監督與控制,以确保商業化的執行效率。因此,銀行在企業技術的商業化階段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尤其重要。以往文獻發現,作為創新第一階段成功的标志,專利獲得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貸款成本。然而,銀行如何理解企業的技術商業化過程,以往文獻鮮有讨論。

以1995~2016年間非金融行業的美國公司獲得的銀行貸款為研究樣本,本研究考察了公司創新與貸款合約中限制性條款嚴格性之間的關系。我們發現:銀行給貸款合同生效前一年裡專利申請量較多的公司制定了更嚴格的限制性條款,表明銀行會在公司創新活動進入商業化階段時對公司施加更嚴格的監督和約束。當銀行擁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公司的違約風險更高時,銀行更可能給公司設定嚴格的限制性條款。同時,文章驗證了專利申請更多的公司在未來一段時間裡會增加研發支出、資本支出和并購活動。這證實了獲得技術成功的公司需要配套研發、投資以及并購來實現技術的商業化。因此,銀行需要對公司施加更嚴格的監督和約束,以促進公司管理層将注意力集中于商業化活動。

本文的結論提供了銀行通過限制性條款以監督和約束企業創新商業化的證據。鑒于創新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資本市場對企業創新的重大影響,本研究對于更深刻地理解企業的創新過程,以及銀行在不同創新階段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幫助。


宋順林教授

财務管理系

王彥超教授

管理會計系

論文标題:IPO現場檢查與新股質量提升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管理世界》,第40卷第2期(2024年2月)

合作者:劉翔宇,李繼峥

注冊制改革并不意味着放松監管,證監會強調要将強監督貫穿注冊制的全過程,加大發行上市全鍊條各環節監管力度。近年來,在放松管制和加強監管的理念下,監管機構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切實提高資本市場監管有效性。作為中國證券監管方式創新升級的重要實踐,“到現場去”已得到證監會和交易所的廣泛采納。IPO現場檢查(首發企業現場檢查)成為提高新股質量的重要措施,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關注。同時,新聞媒體對IPO現場檢查的關注度持續上升,其積極作用得到廣泛認可。

“到現場去”是監管層主動升級監管手段的重要實踐。本文基于手工整理的IPO現場檢查及首發申請企業相關數據,從多個維度檢驗了IPO現場檢查與新股質量的關系。研究發現:(1)相較于未被IPO現場檢查的公司,經曆IPO現場檢查後成功上市的公司,其上市前後的會計信息質量更高、上市後的财務業績更好、各類違規行為更少;(2)經曆IPO現場檢查的公司,其信息不對稱程度和股價崩盤風險更低;(3)進一步分析發現,IPO現場檢查導緻被抽查公司更可能撤回申請,同時也會導緻其保薦機構更可能撤回保薦的其他項目,以及同行業其他公司更可能撤回申請;并且,被抽查公司在上市前面臨發行審核委員會(或上市審核委員會)更嚴格的問詢和審核;(4)異質性分析表明,IPO現場檢查在非國有企業、法律環境較差的地區以及中介機構聲譽較高的公司,更能發揮其提升新股質量的效果。論文分析和檢驗了“到現場去”這種監管手段升級對于提升新股質量的影響,對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後提高IPO市場監管水平和效率有重要啟示。

本文研究結論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政策啟示。首先,對于監管層而言,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後,應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的前提下,對首發申請企業開展常态化現場檢查,嚴把上市企業質量關。其次,對于發行人而言,應該清楚的認識到,注冊制改革并不意味着放松質量要求,反而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核。企業應該努力提升經營業績和規範運作水平,把IPO當作新的起點,而不是努力的終點。最後,在中介機構方面,保薦機構應該認識到,注冊制改革後,“重承攬輕質控”已經成為曆史。


陳運森教授

财務管理系

論文标題:中小股東訴訟的治理效應研究——基于大股東利益侵占的證據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管理世界》,第40卷第12期(2024年12月)

合作者:于耀,趙瑞瑞

中國共産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确要求“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以及“完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規範約束機制”。保障廣大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是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的必然要求,更是踐行黨的二十大“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舉措。在投資者保護相對滞後和中小股東自我維權意識薄弱的背景下,完善中小股東訴訟司法體系更是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私人實施機制的核心任務,對推動證券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關鍵性作用。然而,盡管證券監管機構和資本市場各方參與者高度重視如何提升中小股東訴訟的有效性,學術界卻未予以充分關注和重點讨論。

本文立足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私人實施機制,手工搜集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訴訟數據,檢驗中小股東訴訟的實際治理效應。結果發現: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訴訟具有增量治理效應,能夠顯著抑制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分析中小股東訴訟強度發現,原告涉案人數、涉案金額以及案件關注度越高,治理效應越強;此外,中小股東訴訟的治理效應因企業内部股權結構、治理特征、外部治理環境和所處行業特征的不同而變化。事件研究發現,被中小股東訴訟的公司股價會經曆顯著的下跌,而市場反應越負面,中小股東訴訟的治理效果越明顯。基于中小股東訴訟特征分析發現,當中小股東訴訟的案件訴由直接與大股東利益侵占相關、被告包含公司的大股東、受理法院是金融法院時,對大股東利益侵占行為的治理效果更為顯著。最後,法律基礎建設對提升中小股東訴訟的治理效應具有促進作用。

本文結果表明中小股東訴訟對大股東利益侵占具有實際的治理作用,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監管及投資者保護提供了啟示。其次,應推進司法審判的專業化進程,擴大金融法院的覆蓋範圍。最後,應完善法律基礎建設,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保駕護航。


梁上坤教授

财務管理系

論文标題:有限合夥協議架構企業的盈餘管理之謎:長期導向還是機會主義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管理世界》,第40卷第4期(2024年4月)

合作者:史亞雅,葉文平,魏娟

在數字經濟時代,人力資本的重要性愈發凸顯,企業控制權逐漸向創業企業家傾斜,控制權配置的創新模式不斷湧現。公司治理的重點從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轉向如何保護和激勵創始團隊和核心員工的人力資本投入。為解決這一問題,實踐中以有限合夥協議架構(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structure,以下簡稱:LP架構)為代表的“同股不同權”控制權設計模式逐漸被中國企業采納。與雙重股權結構不同,LP架構是指基于有限合夥協議形成的控制鍊條,可以幫助創業企業家(或實際控制人)基于普通合夥人身份(GP)以少量出資額獲取有限合夥架構對上市公司的表決權,并實施控制。據統計,在2014~2019年期間,有188 家非國有企業在IPO 時采用LP 架構,占比高達16.3%,2021 年進一步增加至203 家(占52.59%)。由此,LP架構這一控制權創新模式對管理決策的影響成為了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重要話題。

文章以信息質量為切入點,利用2011-2021年中國滬深兩市A股IPO的非國有上市公司樣本,考察LP架構對企業盈餘管理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相比于非LP架構企業,采用LP架構的企業顯著增加了向下的應計盈餘管理,而真實盈餘管理沒有明顯差異。機制分析發現,LP架構企業通過向下盈餘管理減少股利分配,以增加自由現金流和未來的研發投入,而不是控股股東資金占用或關聯方擔保等機會主義動機。進一步分析顯示,LP架構對盈餘管理的影響在現金流波動較大、風險承擔水平偏高、财務業績較好、有限合夥人來源于内部,以及在股票禁售期内的企業更加顯著。最後,文章發現壓力抵制型機構投資者持股、分析師跟蹤和交易所問詢等外部治理機制顯著抑制了LP架構企業的盈餘管理行為。

該研究不僅從信息質量角度深化和擴展了LP架構的公司治理效率研究,同時為監管者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投資者識别LP架構企業價值提供了重要的經驗參考。


王春飛教授

會計信息化系

論文标題:非控股股東身份與董事會差異化審查決策

發表期刊/卷期/時間:《經濟學(季刊)》,第24卷第5期(2024年5月)

合作者:葛秋辰

股東提案權指符合條件的公司股東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進而作為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的權利。非控股股東提案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愈發普遍,2010—2021年間共有379家上市公司收到1155份非控股股東提案。2023年新《公司法》第115條第2款将提案股東的條件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降低到1%,有助于強化中小股東對公司控股股東的約束,保障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提升公司治理民主程度。但實踐中上市公司可能給非控股股東提案權的行使設置各種障礙和阻力,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也曾明确表态“董事會否決股東提案的理由不構成正當理由”。據統計,2010-2021年間有37.77%沒有董事會席位的非控股股東提案在提交至股東會之前就被董事會否決。此類董事會對股東提案施加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對外部股東的限制,直接影響非控股股東能否正常行使權利,股東意志能否獲得合理體現。因此,厘清股東行使提案權的潛在阻力,對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支持引導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具有關鍵作用。

本文以我國非控股股東提案為研究對象,考察提案股東身份對提案提出和提案被董事會否決的影響。研究發現,外部股東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收到外部股東提案,且外部股東提案在董事會審查環節更可能被否決,該現象在治理風險高的公司中更顯著。此外,外部股東提案在公告日有顯著正向的市場回報。

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董事會的審查公允性有待商榷,應當提升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董事會不當使用審查權阻礙股東正常提案。


撰稿 | 謝蓉蓉 林雯

校對 | 王彥超 王偉

排版 | 黨穎欣

審核 | 吳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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